(2017)云民申7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8-09-12
案件名称
广州市环境保护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张春艳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广州市环境保护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张春艳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民申740号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广州市环境保护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滇池路蓝山数码国际公寓*幢*单元***号。负责人:陈铭森,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琳娜,广州市环境保护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职工(一般授权代理)。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春艳,女,汉族,1980年2月4日生,安徽省濉溪县人,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委托代理人:蒋永琴、刘俊秀,云南云子宇靖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申请再审人广州市环境保护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以下简称广州环境保护设计公司云南分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张春艳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云01民终8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广州环境保护设计公司云南分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其于二审中提交的《宜良蓬莱大道项目终止协议》及云南省环境保护厅公示,已充分证明宜良蓬莱大道项目已经终止,广州环境保护设计公司云南分公司没有收到任何合同款项,不应向张春艳支付提成款。原审判决广州环境保护设计公司云南分公司向张春艳支付该项目提成款19983.8元错误。二、原审认定“项目管理登记表均有广州市环境保护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签字确认,应当视为公司对这一提成数额的确认”错误。广州环境保护设计公司云南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陈铭森,他并未在项目管理登记表上签字确认。三、根据广州环境保护设计公司云南分公司提成制度,提成是按项目毛利润计算,张春艳总的应提成款为10041.92元,她实际提成3万元,多领走19958.08元。张春艳主张的提成款以及原审法院认定的提成款错误。因此,请求对本案立案再审,改判广州环境保护设计公司云南分公司不承担支付张春艳提成款72011.3元。张春艳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审查认为:原审认定的张春艳负责的11个工程项目及各项目张春艳的提成,广州环境保护设计公司云南分公司原负责人张徳荣已签字确认,并有相应的工程项目合同书印证。虽然张徳荣在张春艳的项目管理登记表上签字确认时间是2014年11月16日,此时张徳荣已不再是广州环境保护设计公司云南分公司的负责人,但当日是张徳荣与广州环境保护设计公司云南分公司新任负责人陈铭森工作交接之日,张春艳负责的工程项目全部发生于张徳荣任广州环境保护设计公司云南分公司负责人期间。张徳荣在张春艳的项目管理登记表上签字确认的行为,是对张春艳在自己任负责人期间负责项目及应得提成的确认、证明。在无相反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广州环境保护设计公司云南分公司不能因负责人的变更否认其效力。广州环境保护设计公司云南分公司二审提供的《宜良蓬莱大道项目终止协议》签订于2016年4月,此时张春艳已从广州环境保护设计公司云南分公司离职一年多;广州环境保护设计公司云南分公司对原审认定的张春艳负责的其余10个项目的辩解证据不足,均不足以否定张徳荣签字确认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原审认定张春艳提成款为102011.3元,已提成3万元,判决广州环境保护设计公司云南分公司向张春艳支付提成款72011.3元,并无不当。广州环境保护设计公司云南分公司的申请不符合立案再审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案裁定如下:驳回广州市环境保护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唐美泉审判员 王 静审判员 刘晓虹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东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