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02民初126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庄某与庄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庄某,庄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02民初12647号原告:庄某,男,1981年2月20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被告:庄某某,男,1979年5月15日生,汉族,住莒南县。原告庄某与被告庄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3日立案。原告庄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庄某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董国飞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崔宝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