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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02民初126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庄某与庄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庄某,庄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02民初12647号原告:庄某,男,1981年2月20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被告:庄某某,男,1979年5月15日生,汉族,住莒南县。原告庄某与被告庄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3日立案。原告庄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庄某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董国飞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崔宝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