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81执4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杨家钰、杨志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家钰,杨志勇,杨海兵,杨兰仔,杨东豪,刘玉良,李九凤,刘瑞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81执423号申请执行人杨家钰,男,1946年4月18日生,汉族,江西省瑞金市人,住瑞金市。申请执行人杨志勇,男,1974年5月19日生,汉族,江西省瑞金市人,住瑞金市。申请执行人杨海兵,男,1974年5月19日生,汉族,江西省瑞金市人,住瑞金市。申请执行人杨兰仔,女,1969年8月10日生,汉族,江西省瑞金市人,住瑞金市。被执行人杨东豪,男,1999年12月16日生,汉族,江西省瑞金市人,住瑞金市。法定代理人系杨东豪父母。被执行人,男,1974年8月9日生,汉族,江西省瑞金市人,住瑞金市。被执行人,女,1978年2月6日生,汉族,江西省瑞金市人,住瑞金市。被执行人刘玉良,男,1997年10月22日生,汉族,江西省瑞金市人,住瑞金市。被执行人李九凤,女,1976年10月5日生,汉族,江西省瑞金市人,住瑞金市。被执行人刘瑞春,男,1976年4月22日生,汉族,江西省瑞金市人,住瑞金市。杨家钰、杨志勇、杨海兵、杨兰仔与杨东豪、刘玉良、李九凤、刘瑞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瑞民二初字第16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杨家钰、杨志勇、杨海兵、杨兰仔于2017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杨东豪、刘玉良、李九凤、刘瑞春归还标的款265395元,案件受理费5800元。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执行费3880元。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已于2017年3月8日向被执行人杨东豪、刘玉良、李九凤、刘瑞春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决定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廉政监督卡。2、将被执行人杨东豪、刘玉良、李九凤、刘瑞春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3、本院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杨东豪、刘玉良、李九凤、刘瑞春名下的银行开户及存款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杨东豪、刘玉良、李九凤、刘瑞春名下有大额银行存款,同时向相关的财产登记机构查询了被执行人的相关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杨东豪、刘玉良、李九凤、刘瑞春名下有房产信息,也未发现被执行人杨东豪、刘玉良、李九凤、刘瑞春名下有车辆登记信息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4、本院于2017年8月23日下午对申请执行人杨志勇进行了约谈,并做约谈笔录,约谈中告知申请执行人杨志勇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杨东豪、刘玉良、李九凤、刘瑞春财产查控情况,并向申请执行人了解被执行人有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5、上述执行情况及相关信息,本院于2017年8月23日告知申请执行人杨志勇,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目前暂未执行到位标的为265395元,案件受理费5800元。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执行费3880元。综上所述,本案被执行人杨东豪、刘玉良、李九凤、刘瑞春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本院也将其财产的相关情况向申请人进行了释明,申请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 嵘审 判 员 李铭杨审 判 员 钟永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代书记员 张粤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