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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421执2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萝北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孟庆东、程桂清、赵辉、代春虎、赵全、赵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岗市绥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岗市绥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萝北县支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萝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421执23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萝北县支行,住萝北县人民法院被执行人:孟庆东,男性,1971年6月8日出生,住萝北县共青农场社区;赵辉,女性,1976年12月6日出生,住萝北县共青农场社区;程桂清,女性,1967年12月20日出生,住萝北县共青农场场部;代春虎,男性,1963年1月19日出生,住萝北县共青农场;赵利,男性,1970年10月29日出生,住萝北县共青农场;赵全,男性,1972年5月11日出生,住萝北县共青农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萝北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孟庆东、程桂清、赵辉、代春虎、赵全、赵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黑0421执23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凤江审判员  杨宝生审判员  陆 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延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