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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7民初157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胡正昌与王仪云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7民初15756号原告:胡正昌,男,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告:王仪云,男,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正昌与被告王仪云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黄永昌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正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胡正昌负担。代理审判员 秦 菘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王亚如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