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7民初157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胡正昌与王仪云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7民初15756号原告:胡正昌,男,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告:王仪云,男,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正昌与被告王仪云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黄永昌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正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胡正昌负担。代理审判员 秦 菘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王亚如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