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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5刑更5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杨井坤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信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刑更521号法律监督机关:信阳市人民检察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信阳监狱。罪犯杨井坤(绰号:小孩儿),男,1980年4月2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河南省上蔡县人,2005年9月14日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06年6月5日刑满释放。2008年3月27日罪犯杨井坤因犯盗窃罪被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系主犯累犯,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4000元。现在河南省信阳监狱服刑。2015年5月31日本院作出了(2015)信中法刑执字第898号裁定,对罪犯杨井坤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该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8月7日信阳市人民检察院向本院发出信检监所纠减(2017)1号检察意见书,以纠正不当减刑为由,建议我院依法重新审理。本院于2017年8月25日立案受理并完成公示、公告程序后,依法重新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31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法律监督机关信阳市人民检察院认为:罪犯杨井坤在2014、2015、2016年春节放假期间与其他服刑人员在监舍内赌博,严重违反监规,受到信阳监狱禁闭十五天,没收800元违规所得,调整改造岗位的处理。应撤销该犯违规期间于2015年5月31日获得的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的刑事奖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建议我院依法重新审理。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份,信阳监狱罪犯王强、辛城、彭如印等人向监狱举报罪犯杨井坤打牌赌烟的情况,监狱经调查,发现罪犯杨井坤确实存在参与赌博并让他犯在自己的消费卡上存钱的事实。信阳监狱根据调查结果对罪犯杨井坤作出禁闭十五天,没收800元违规所得,调整改造岗位的处理,建议取消该犯违规期间获得的被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的刑事奖励。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当庭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一、书证1、2015年5月31日本院对罪犯杨井坤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的(2015)信中法刑执字第898号刑事裁定书。2、信阳监狱对罪犯杨井坤作出的禁闭十五天的审批表和没收赌资的收款收据。二、罪犯供述罪犯杨井坤对其参与打牌赌烟的事实供认不讳。三、同监区罪犯证言1、罪犯彭如印和杨井坤打牌赌烟并把自己的接见款存在杨井坤卡上用于还欠赌帐的事实。2、罪犯余文文、王强二人证明杨井坤参与打牌赌烟的事实。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在服刑改造期间应遵守监规狱纪,端正改造态度,自觉维护监狱内改造秩序。罪犯杨井坤于2014年、2015年、2016年春节放假期间在监舍内实施赌博行为,性质恶劣,其违反监规狱纪的行为说明缺乏真诚悔罪表现,虽在减刑间隔期内获得一定表扬奖励,但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三条关于“确有悔改表现”的相关规定。故对信阳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的纠正不当减刑的建议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撤销(2015)信中法刑执字第898号刑事裁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吕树利审判员  张 勇审判员  王春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周梦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