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82执保3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汝州市团成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中国平煤神马集团平顶山朝川焦化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汝州市团成商贸有限公司,中国平煤神马集团平顶山朝川焦化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82执保362号申请执行人:汝州市团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汝州市。法定代表人:吕豪杰。被执行人:中国平煤神马集团平顶山朝川焦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汝州市。法定代表人:任云亮。案由:合同纠纷。申请人汝州市团成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中国平煤神马集团平顶山朝川焦化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汝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豫0482民初8401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已对被执行人中国平煤神马集团平顶山朝川焦化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汝州市小屯分理处账户(16223501040001941)予以冻结。(2017)豫0482民初8401号民事裁定书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0482执保36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延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孙帅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