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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22民初35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灯銮与郑文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灯銮,郑文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22民初3586号原告:陈灯銮,男,1953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被告:郑文招,男,1979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灯銮与被告郑文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灯銮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灯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93元,减半收取896.5元,由陈灯銮负担。审判员  陈海云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陈肇昱PAGE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