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22民初35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灯銮与郑文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灯銮,郑文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22民初3586号原告:陈灯銮,男,1953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被告:郑文招,男,1979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灯銮与被告郑文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灯銮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灯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93元,减半收取896.5元,由陈灯銮负担。审判员 陈海云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陈肇昱PAGE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