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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7)渝0110民初54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王小燕与李德昌重庆市綦江菜坝商贸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小燕,李德昌,重庆市綦江菜坝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107)渝0110民初5445号原告:王小燕,女,1970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光先,重庆市綦江区东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德昌,男,1964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被告:重庆市綦江菜坝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古南街道交通路3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774893391F。法定代表人:翁春,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严红,重庆勤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先璐,重庆勤升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小燕与被告李德昌、被告重庆市綦江菜坝商贸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原告王小燕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小燕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小燕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为40元,由原告王小燕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黄 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裴川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