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29民初32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张立峰与刘传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立峰,刘传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9民初3209号原告:张立峰,男,1979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献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海英,河北林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传圣,男,1976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张立峰与刘传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原告张立峰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立峰撤诉。案件受理费693元,由张立峰负担。审判员 崔建增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常兴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