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04民初219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德润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安徽东方茶业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德润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安徽东方茶业有限公司,安徽舒绿茶业有限公司,安徽茶叶进出口有限公司,陈绍存,陈圣明,余本柱,王萍,卫先国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4民初2196-1号申请人:德润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鲤鱼门街一号前海深港合作区管理局综合办公楼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31054191-0。法定代表人:孟庆立,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涛,上海天衍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安徽东方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舒城县城关三里河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23796427092U。法定代表人:陈绍存,总经理。被申请人:安徽舒绿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舒城县城关镇三里河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23771101686K。法定代表人:陈绍存,总经理。被申请人:安徽茶叶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政务区祁门路1777号安徽合作经济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14894055XY。法定代表人:顾公新,董事长。被申请人:陈绍存,男,1963年9月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被申请人:陈圣明,男,1986年9月2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被申请人:余本柱,女,1961年11月2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被申请人:王萍,女,1989年9月2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被申请人:卫先国,男,1962年5月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德润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与安徽东方茶业有限公司、安徽舒绿茶业有限公司、安徽茶叶进出口有限公司、陈绍存、陈圣明、余本柱、王萍、卫先国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作出(2017)皖0104民初2196号财产保全的裁定,查封了各被申请人的部分财产,现德润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已撤回对安徽东方茶业有限公司、安徽舒绿茶业有限公司、安徽茶叶进出口有限公司、陈绍存、陈圣明、余本柱、王萍、卫先国的诉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安徽东方茶业有限公司、安徽舒绿茶业有限公司、安徽茶叶进出口有限公司、陈绍存、陈圣明、余本柱、王萍、卫先国银行存款2350000元的冻结或对其他财产的查封、扣押。审 判 长 宁晓燕人民陪审员 王慧珍人民陪审员 陈海艳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周 丽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由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1)保全措施错误的;(1)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1)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1)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