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0刑终3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王建军贩卖毒品案二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临汾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建军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晋10刑终306号原公诉机关山西省隰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建军,又名王小军,男,1977年8月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2009年11月4日因涉嫌强奸罪被蒲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2016年8月16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隰县公安局批准刑事拘留并上网追逃,2016年8月30日被隰县公安局抓获并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逮捕。现羁押于隰县看守所。山西省隰县人民法院审理的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建军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二0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作出(2017)晋1031刑初33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王建军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1、2013年,隰县籍吸毒人员李某在蒲县开元小区找到王建军家购买冰毒,200到300元1克,李某付给王建军1000元,王建军卖给李某价值1000元的冰毒3克。2、2015年夏天,隰县吸毒人员王某到蒲县开元小区王建军家见到王建军吸食冰毒后,后先后四次开车到王建军家购买冰毒,分别为2克、2克、1克、2克,王某使用现金支付或微信转账共计1550元购买冰毒;2016年7月2日,在隰县龙泉镇方心网络宾馆王某和高某吸食冰毒后,王某电话联系被告人王建军购买10克冰毒,每克200元,随后王建军来到该宾馆307房间与王某、高某见面后,贩卖给王某10克冰毒,王某通过支付宝给王建军转账2000元。3、2015年,隰县吸毒人员靳某、王某驾车至蒲县开元小区找到王建军家,靳某付给王建军1000元,王建军卖给靳某冰毒3克。4、2016年7月份的一天,隰县籍吸毒人员王某二和高某驾车至蒲县找王建军购买冰毒,被告人王建军在家贩卖给王某二3克冰毒,王某二付现金100元,通过微信转账给王建军600元,共计700元。5、2016年的一天,隰县籍吸毒人员陈某与李某二到蒲县开元小区王建军家,陈某付款400元从王建军手中购买了2克冰毒。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物证吸毒工具一套,证明:王建军吸食冰毒时所用。2、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明:王建军,男,汉族,1977年8月1日生,山西省蒲县人。3、山西省蒲县人民法���(2009)蒲刑初字34号刑事判决书,证明:2009年11月4日被告人王建军因犯强奸罪被蒲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4、在逃人员登记表/撤销表,证明:王建军,男,1977年8月1日生,山西省蒲县人,2016年8月16日刑拘在逃。5、微信转账截图照片,证明:从王建军微信提出截屏图显示,黑色星期八向王建军转入600元,交易时间2016-08-0517:07;2016年7月2日2时24分,财神(王某)给王建军转账2000元。6、转账清单截屏,证明:2016年7月2日2时24分,王某向军(王建军)185****1060转账2000元。7、证人李某证言,证明:其吸食冰毒,是一种透明颗粒状的晶体,外表看就像冰糖和味精一样。其以前曾在蒲县王小军手中购买过冰毒,他家住在蒲县县城快出城那左手小区7或8楼���。大约3年前,其在蒲县县城见了王小军,给了他1000元,他给其一些毒品,但有多少克不知道,王小军手中的冰毒是200、300元一克。出示蒲县王建军户籍资料后,确定这个就是卖给其毒品的王小军。8、证人王某证言,证明:其尿检呈甲基苯丙胺阳性,其吸食过毒品冰毒。好几年前其认识的王小军,当时还没有吸食冰毒。在2015夏天的时候,其去蒲县的时候见王小军吸食毒品,后来回到隰县之后就联系王小军让帮助联系购买毒品,王小军说让其去蒲县,其一个人开车去蒲县找到王小军,在王小军家中见面后说要买冰毒,王小军给了其2克,其给了王小军400元的现金。之后半个月,其联系王小军说要购买冰毒,一个人开车去蒲县购买了2克,给了王小军400元现金。过了半个月的时间,其再次去了蒲县联系王小军购买了1克冰毒,给了250元现金。第四次是其在王小军家购买了2克,但是没有带现金,就先拿回来毒品吸食,过了一段时间用微信给王小军转账500元。2016年7月一天晚上,其喝酒后毒瘾发作,就电话联系高某,见高某吸食冰毒就拿上吸食了几口。第二天冰毒吸食完后,高某还要买让其联系。其打电话联系王小军(真实姓名叫王建军),说要10克,每克200元,联系好之后王小军就开车来到隰县,来的时候是三个人,时间是2016年7月2日,地点是隰县龙泉镇方心网络宾馆307房间。王小军到了宾馆的房间,将毒品放到床上,高某将毒品拆开看了一下,是在一个烟盒内的一个塑料袋中装的。后用其支付宝给王建军转帐,其能提供转账截图记录。王小军指着高某说“要是知道是你要就不来隰县。”山西省人口信息系统调取蒲县姓名为王建军的人员,这个人就是王小军。隰县的三牛(大名叫靳某)在2015年的时候联系其���其和三牛开车去蒲县联系王小军,并介绍他们认识。三牛把钱给了其,其给了王小军。这次他们三人照面,王小军卖给他们1000元冰毒,王小军将毒品给了三牛。9、证人靳某证言,证明:其吸食的冰毒是透明颗粒状的,像冰糖和味精。王某是隰县人,王小军是蒲县人,其见过。2015年具体几月份不记得了,其问王某哪能买到冰毒,王某说他认识蒲县卖货的王小军。于是其开车带上王某到蒲县找到王小军,1000元买了5克,购买后直接开车回了隰县。说是5克,其实每克给的分量都不够。出示王建军户籍资料后,王建军就是王小军。10、证人高某证言,证明:2016年7月的时候,其和王某在隰县方心网络宾馆上网玩游戏时提出来要购买冰毒吸食,王某便联系王小军。王小军跟了两个人开车来的隰县,到了后王某在宾馆楼下接��王小军。王小军一行三人到宾馆后,王某通过他的支付宝给王小军转账2000元,王小军给了他们10克冰毒,冰毒是在一个塑料袋中装的,这次王小军还给了一包一元人民币包装的红色毒品麻古。这2000元是王某出的,是王某用支付宝给王小军转的账。2016年7月,其驾驶红色奥迪轿车和王某二(小名叫留)去蒲县找王小军购买了3克。其联系的王小军,王某二出的钱,通过支付宝转账。11、证人王某二证言,证明:其曾吸食冰毒。冰毒就像味精一样的,无色固体。2016年7月份的一天,高某联系了蒲县的王建军说要买冰毒,联系好后和高某开上高某的红色奥迪车,去了蒲县新修的医院对面的高层小区,左手第一个单元5楼左手那个房子,和高某一块进入房间,给了王建军700元,其中现金100元,微信转账600元,王建军给了他们3克冰毒。微信转账记录其已���除。出示姓名王建军的户籍资料,认识王建军,平时他们叫他王小军。12、证人陈某证言,证明:认识蒲县王小军,记得王小军给了其两三个,映像中没有掏钱,有也是给他充过游戏的分,是通过网银给他充的钱。13、被告人王建军供述,证明:其小名王小军。吸食冰毒,尿液检测呈甲基苯丙胺、吗啡阳性。2016年8月30日上午,隰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民警在临汾市尧都区向阳路省建一公司家属楼2单元三楼东户将其抓获。搜查时在位于东面卧室的暖气片下面发现一个用饮料瓶自制的吸毒冰壶,还有一个黄色小米牌手机盒,手机盒内有两根玻璃制品,及黑色和透明色混合的颗粒状晶体。黑色的是鸦片,透明的是冰毒。从其手中拿冰毒的有隰县的王某、高某、小刀、王某二、三牛。出示李某、王某户籍资料,认识李某、王某。出示陈某户籍资料,陈某是小刀。出示王某二户籍资料,认识王某二是王某二。出示高某户籍资料,认识高某即高某。出示靳某户籍资料,三牛就是靳某。其支付宝转账记录、微信转账记录中,王某二通过微信给转账600元一次,记不清怎么回事。2014年的时候,王某和三牛找其购买冰毒,三牛出现金购买3克。高某和王某二就拿过一次冰毒,不知道是2015年还是2016年前半年的一天,隰县的高某和王某二一块去的蒲县,到了蒲县后高某电话联系他,在蒲县南大街昕水家园1单元5楼(蒲县医院对面我朋友家)东边的那间房子内,其卖给高某冰毒,记不清是谁给的钱,给了100元现金,然后通过微信转账。王某二的微信名称叫黑色星期八。隰县籍的小刀叫陈某,认识好几年了,从其手中拿过冰毒2克,交易地点是在蒲县开元小区家中。小刀和李某二一起来的,钱是小刀出的,共400元,在游戏上面陈某给其充值400元,相当于400元人民币。14、搜查笔录,证明:2016年8月30日9时50分至2016年8月30日10时21分,隰县公安局侦查人员尹燕辉、王韬根据刑拘字(2016)000053号拘留证,在王某三见证下,对王建军位于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向阳路省一建一公司家属楼3号楼2单元3层东户进行了搜查。在最东面卧室暖气柜下面发现一个米黄色“小米”手机盒,盒里边有两根玻璃管制品,内有颗粒状黑色和透明色晶体,在手机盒旁有一自制吸毒冰壶,壶是用“巴诺咖啡焦糖玛奇朵”牌饮料瓶加工制作,上有彩色吸管。15、隰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明:2016年8月30日,隰县公安局在见证人王某三见证下从王建军处扣押黑色和透明色晶体1.17克、吸毒工具一套。16、临汾市质量技术监督检���测试所检测报告,证明:疑似毒品的1袋白色塑料袋装的白色晶体混合黑色固体质量1.16克。17、临汾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临)公(司)鉴(毒)字[2016]79号毒品检验鉴定报告,证明:白色晶体状毒品疑似物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18、尿样提取检查流程表、隰公刑一尿检[2016]第(049)号吸毒现场检测证明、尿样现场检测照片说明,证明:2016年8月30日,隰县公安局对王建军检测,王建军甲基苯丙胺、吗啡阳性。19、尿样提取检查流程表、隰公刑尿检[2016]第(040)号吸毒现场检测证明、尿样现场检测照片说明,证明:2016年8月11日,隰县公安局对李某检测,李某甲基苯丙胺阳性。20、尿样提取检查流程表、隰公刑尿检[2016]第(039)号吸毒现场检测证明、尿样现场检测��片说明,证明:2016年8月9日,隰县公安局对靳某检测,靳某甲基苯丙胺阳性。21、尿样提取检查流程表、隰公刑尿检[2016]第(041)号吸毒现场检测证明、尿样现场检测照片说明,证明:2016年8月11日,隰县公安局对高某检测,高某甲基苯丙胺阳性。22、尿样提取检查流程表、隰公刑尿检[2016]第(037)号吸毒现场检测证明、尿样现场检测照片说明,证明:2016年7月21日,隰县公安局对王某检测,王某甲基苯丙胺阳性。23、尿样提取检查流程表、隰公刑尿检[2016]第(043)号吸毒现场检测证明、尿样现场检测照片说明,证明:2016年8月18日,隰县公安局对王某二检测,王某二甲基苯丙胺、吗啡、氯胺酮阴性。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王建军多次向隰县籍吸毒人员李某、王某、高��、靳某、王某二、陈某等人贩卖冰毒共计28克,违法所得共计6650元,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王建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违法所得6650元予以追缴。原审被告人王建军上诉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2013年李某1000元购买3克冰毒的认定错误,证据不足;2015年夏天,王某先后四次购买7克冰毒的证据不足。认为对此10克冰毒的交易不予认定,应对其从轻量刑。经审理,本院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原判相同。关于上诉人所提的一审认定的2013年李某1000元向其购买3克冰毒的证据不足的辩解意见,经查,原审对此事实的认定仅依据李某的证言,但王建军对此予以否认,且无���他相应证据证明,认定上诉人王建军该起事实的证据不充分。对该辩解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关于上诉人所提的王某先后四次向其购买7克冰毒的证据不足的意见,经查,王建军承认向王某贩卖过毒品,王某承认分四次从王建军处购买7克冰毒,供述时间、地点、数量、过程详细清楚,且王某多次介绍他人在王建军处购买毒品的事实亦经确认,原审证人证言均经依法质证,故上诉人的此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为,上诉人王建军多次向他人贩卖冰毒25克,违法所得共计5650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原判认定上诉人王建军向李某贩卖冰毒3克的证据不足,不予认定。上诉人王建军提出原判认定其贩毒给李某证据不足的辩解理由予以采纳,其辩解向王某贩卖7克冰毒证据不足的理由,不予采纳。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维持隰县人民法院(2017)晋1031刑初33号刑事判决中定罪部分。即:被告人王建军犯贩卖毒品罪。二、撤销隰县人民法院(2017)晋1031刑初33号刑事判决中量刑部分。即: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违法所得6650元予以追缴。三、上诉人王建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违法所得5650元予以追缴。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侯 文 锋审判员 李 绍 颂审判员 李���芳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朱 丽 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