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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284刑初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曾某盗窃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284刑初91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曾某,男,1975年2月10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地址:广西宾阳县,因本案于2015年11月25日被抓获,同年11月26日被肇庆市公安局大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被取保候审。因违反取保候审规定于2016年6月30日再次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5日因肇庆市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予以释放。四会市人民检察院以四检刑诉〔2017〕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曾某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四会市人民检察院以四检诉撤诉〔2017〕1号撤回起诉决定书,认为本案证据发生变化,决定对被告人曾某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本案的证据发生了变化,应准许公诉机关撤回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四会市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曾某撤回起诉。审 判 长  叶建清审 判 员  郑珊珊人民陪审员  梁淑仪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柯海茵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撤回起诉的理由,作出是否准许的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