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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民终36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乐支公司、徐永平保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民终367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乐支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长乐市航城街道龙门村四区一排三号一层、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82796086005A。主要负责人:郑小如。委托诉讼代理人:嘉萃,福建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永平,男,1978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龚郁宗,万源市河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审第三人:福州诚屹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凤街道铜盘路9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77293375E。法定代表人:黄春江。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乐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徐永平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2016)闽0182民初49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裁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2016)闽0182民初498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乐支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06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雷晓琴审判员  王燕燕审判员  田始凤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 巍PAGE(2017)闽01民终3670号共2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