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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21民初50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王某与陈某1、何某等管辖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陈某1,何某,陈某2,陈南湘,李湘江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21民初5063号原告王某,女,汉族,1982年1月9日出生,住湖南省长沙县。被告陈某1,女,汉族,2007年3月6日出生,住湖南省长沙县。法定代理人王某,系陈某1母亲。被告何某,女,汉族,1980年3月6日出生,住长沙市岳麓区。被告陈某2,女,汉族,2014年8月19日出生,住长沙市岳麓区。法定代理人何某,系陈某2母亲。被告陈南湘,男,汉族,1949年9月6日出生,住沅江市。被告李湘江,女,汉族,1954年9月12日出生,住沅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陈某1、何某、陈某2、陈南湘、李湘江(以下简称被告)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审查,2010年12月29日,原告与陈建新(已死亡)在长沙县民政局自愿协议离婚,双方约定“位于长沙市××霞开发区××601房屋归女方所有”,直至2017年8月18日陈建新因病死亡,该房屋未过户至原告名下。现原告要求五被告作为陈建新继承人履行该协议将房屋过户至原告名下。本院认为,原告请求确认不动产的权利归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引起的物权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因涉案房产“金霞开发区景香苑2栋”不在本院辖区内,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综上,本案应移送至不动产所在地即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至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审判员  游宇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龚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