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82执6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8-09-17
案件名称
宁波恒川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宁波派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恒川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宁波派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82执658号申请执行人:宁波恒川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冷静街8号(12-1)室,组织机构代码:91330203772324662N。法定代表人:张庆鹏。被执行人:宁波派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胜山镇富民路278号,组织机构代码:91330282799503150E。法定代表人:胡孟君。本院在执行(2016)浙0282民初10630号宁波恒川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与宁波派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421928.5元。经本院穷尽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应当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沈晓东代理 审 判员 沈 炀代理 审 判员 陈再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代)书记员 施淑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