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611民初37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罗彦洲、王振梅等与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分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彦洲,王振梅,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分行
案由
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611民初3718号原告:罗彦洲,男,1969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淇滨区。原告:王振梅,女,1949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淇滨区。被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分行,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黎阳路398号。代表人:董文华,该分行行长。罗彦洲、王振梅与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分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立案。罗彦洲、王振梅于2017年8月31日以双方已私下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罗彦洲、王振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罗彦洲、王振梅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罗彦洲、王振梅负担。审判员 孟利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马学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