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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9民初144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陈光某与杭州大明玻璃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光某,杭州大明玻璃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9民初14482号原告陈光某。被告杭州大明玻璃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光某诉被告杭州大明玻璃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陈光某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杭州大明玻璃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光某撤回对杭州大明玻璃有限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虞玲艳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丁艳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