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琼96刑更6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周选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周选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琼96刑更667号罪犯周选禄,男,1983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海南省海口市人,农民,捕前住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新坡村委会新坡村**号。现在海南省琼山监狱一监区服刑。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2日作出(2014)琼山刑初字第37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选禄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刑期执行自2014年7月10日起至2023年7月9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该犯于2014年12月20日入监服刑。服刑期间,首报减刑。执行机关海南省琼山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书面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海南省琼山监狱以罪犯周选禄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建议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周选禄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罪犯周选禄自2015年2月起至2017年2月止,累计考核25个月,累计获得表扬6个。另查明,罪犯周选禄应缴纳罚金人民币50000元,该犯在服刑期间于2016年9月8日缴纳罚金5000元,执行机关建议扣减减刑幅度三个月,考核期月均消费171.3元。另,该犯系累犯,毒品再犯,属于从严减刑对象,执行机关建议扣减减刑幅度二个月。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审核表、刑事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计分考核奖惩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周选禄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自觉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各项生产劳动,较好地完成监狱交给的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周选禄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3年4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未 锋审判员 周业夏审判员 陈焕利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高谱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