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2刑更5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魏华减刑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魏华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刑更510号罪犯魏华,男,1987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北省石首市人。现在湖南省网岭监狱服刑。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4日作出(2015)雨刑初字第392号刑事判决,以犯抢劫罪,判处罪犯魏华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5万元(已缴纳2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南省网岭监狱因罪犯魏华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认为其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8月1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魏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积极参加劳动,遵守劳动纪律,较好地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目前考核得分4次表扬余273.5分。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思想汇报、犯人计分考核奖惩台帐、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凭证、罚金缴纳凭证、消费记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魏华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但其未积极履行财产刑,减刑幅度应从严控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魏华减刑七个月(刑期自2014年10月18日至2021年3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小军审判员 陈 红审判员 刘卫国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贺双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