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303执恢1号之六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自贡市惠友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诉李文均、陈兴旗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自贡市惠友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李文均,陈兴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303执恢1号之六申请执行人自贡市惠友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自贡市贡井区。法定代表人刘有章,董事长。被执行人李文均,男,1972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井研县,系自贡建设车业有限公司股东。被执行人陈兴旗,男,1966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富顺县,系自贡建设车业有限公司股东。本院(2015)贡井执字第385-1号执行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陈兴旗所有的大众牌汽车一辆(车牌号:川C**,车辆类型:K31、车辆识别代码:XX);二、上述车辆的查封期限为二年,即2017年8月31日起至2019年8月30日止。查封期间停止办理抵押、买卖、赠与等一切手续。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龙云亮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陈 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