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08民初35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8-06-26
案件名称
石家庄开发区大自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边梅秀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家庄开发区大自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边梅秀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8民初3501号原告:石家庄开发区大自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高新区海河道18号。法定代表人:班亚东,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霍璆琼、翟亚星,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边梅秀,女,1958年11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高新区。原告石家庄开发区大自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边梅秀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现原告石家庄开发区大自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家庄开发区大自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36元,减半收取1218元,由原告石家庄开发区大自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马永慧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孟祥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