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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91民特13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刘建民、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建民,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91民特1376号申请人刘建民,男,1956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委托代理人刘贺,河南亚洋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3号1、4层。负责人郑申,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海亮,该公司员工。本院于2017年8月31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刘建民诉申请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关于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刘建民诉申请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8月22日经本院特邀调解员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申请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支付申请人刘建民车辆损失费、评估费等各项损失共计54000元,于2017年9月22日前付清。二、本协议签订后,申请人各方就本次事故再无其他纠纷。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上述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张花显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赵 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