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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9刑申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王印春行贿、受贿一案再审决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七台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 审 决 定 书(2017)黑09刑申9号原审被告人王印春行贿、受贿一案,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8日作出(2015)新刑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印春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对被告人王印春违法所得予没收,由收缴机关上缴国库。宣判后,被告人王印春服判,未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王印春不服,向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经审查于2017年3月9日作出(2017)黑0902刑申2号驳回申诉通知书,驳回申诉。王印春向本案提出申诉。本院认为,申诉人王印春提交的新的证据材料,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王印春的申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应当重新审判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决定如下:指令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再审。本案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决的执行。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