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091执155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分行与李小燕、牛万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分行,李小燕,牛万永,马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091执155号之四申请执行人: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分行,住所地在扬州市江阳中路433号。负责人:卢建华,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辛梅,该行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金雪,该行员工。被执行人:李小燕,女,1976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仪征市。被执行人:牛万永,男,1976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仪征市。被执行人:马琴,女,1968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仪征市。本院在执行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分行与李小燕、牛万永、马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等信息,除部分小额存款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15年5月19日查封被执行人李小燕名下位于仪征市真州镇万博北苑10-104、10-204室的房地产。2017年8月1日本院依法对上述房地产进行网络司法拍卖,并于2017年8月2日以1339660元拍卖成交。扣除执行费15949元,剩余1323711元已全部交付给你行。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且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 俊审 判 员 石 立代理审判员 张 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见习书记员 吴源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