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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3破申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高汉君、广东中投实业开发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破产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高XX,广东中投实业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3破申8号申请人:高XX,男,汉族,1973年7月13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勇林,广东东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广东中投实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惠州市XX路XX号XX大厦法定代表人:钟宁兴。2017年1月6日,高XX以广东中投实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投公司”)资不抵债,无力偿还申请人及其他债权人债权为由,申请将(2016)粤13执363号案件移送破产审查。本院于2017年4月7日作出了(2016)粤13执363号移送破产审查决定书,并通知了中投公司,中投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就该申请向本院提出异议称,其公司虽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但所拥有的资产地理和资源优势明显,具有重整价值,并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破产重整申请。2017年7月27日,高XX以中投公司符合破产重整条件为由,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请求对中投公司进行破产重整。本院查明:中投公司是法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于2006年6月23日经惠州市惠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成立,注册资本为1亿元人民币,股东为深圳市润天中投投资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100%,深圳市润天中投投资有限公司由三名自然人股东组成,其中钟XX持股50%,陈XX持股40%,余XX持股10%。自2014年起,由于债务负担加剧资金链断裂,中投公司开发的地产项目陷入停工和烂尾,公司经营基本处于停滞状态。中投公司的主要资产为位于惠州市××区××镇××(××)项目,占地面积166817.6㎡,总建筑面积213414㎡【共分为两块地,宗地1:惠府国用(2011)第13021550044号;宗地2:惠府国用(2011)第13021550043号】,目前已完成建筑面积119221㎡。该项目已经取得以下资质:编号为建字第441302(2011)60136号、建字第441302(2011)60137号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编号为地字第441302(2011)60044号、地字第441302(2011)60045号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编号为441305201112223301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编号为惠市房预许(2011)210号、惠市房预许(2012)011号、惠市房预许(2012)132号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因负债未予偿还,上述资产处于多轮查封状态。高XX提交的《中投债权登记表》显示,中投公司负债总额达845,694,358.54元。中投公司提交的《重整可行性分析报告(重整预案)》及《债务清册汇总表》显示,截止至2017年8月10日,中投公司账面总资产为391,012,978元,负债总额为688,108,206.96元。截止至2017年6月30日,中投公司共有职工15人,其中缴纳社保的职工3人,未缴纳社保的职工12人,均为在岗职工。经中投公司初步统计(账面记载),截止至2017年6月30日,中投公司的职工债权共计34,490,269元,其中拖欠工资33,760,419元,解除劳动合同后应付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为729,850元;税款债权3,474,049元;有财产担保的债权205,050,000元;需偿付的普通债权429,398,506元。另查,2017年8月31日,本院向仲恺高新区潼侨镇人民政府出具了《关于广东中投实业开发有限公司破产重整的征求意见函》,潼侨镇人民政府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回函,回函内容:中投保税物流园项目是省、市重点建设项目之一,前期项目进展较为顺利,现因各方面原因造成资金链断裂,导致被迫破产重整。对此,镇政府认为该项目仍具备一定的商业价值和社会价值,该公司进行破产重整具有一定的意义和必要性,尤其有利于解决中投保税物流园部分业主集体上访事项,从而化解社会矛盾。因此,镇政府认为广东中投实业开发有限公司破产重整具备一定的可行性。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条规定及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动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三条规定,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由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实行以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为原则、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为例外的管辖制度。本案系由(2016)粤13执363号案件移送破产审查,故本院依法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惠州仲裁委员会已生效的(2014)惠仲案字第248号裁决书裁决,高XX为中投公司债权人,是本案适格主体,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条第一款规定,高XX有权向本院申请对中投公司进行破产重整。关于中投公司是否具备破产重整条件的问题。从中投公司是否具有重整原因上看,高XX及中投公司提交的《中投债权登记表》、《重整可行性分析报告(重整预案)》及《债务清册汇总表》显示,中投公司账面总资产约为3.9亿元,但负债总额却达到6.8亿元以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二条及第四条第三款规定,本案中,从惠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4)惠仲案字第248号裁决书可看出中投公司与高XX的债权债务关系成立,且债务履行期限已经届满,从本院作出的(2016)粤13执363号移送破产审查决定书可看出中投公司对高XX的债务未清偿完毕,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后,仍无法清偿,因此,本院认为,中投公司属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严重资不抵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具备破产重整原因。从中投公司是否具有重整可能性上看。第一,本案审查过程中,中投公司向本院书面提出企业破产重整申请,并提交了中投公司持股100%的股东(深圳市润天中投投资有限公司)的股东会决议,表明要求对中投公司进行破产重整的意愿;第二,中投公司向本院提交了潜在重整方的重整意向书,表示其愿意注入资金参与中投公司的重整;第三,中投公司提交的《重整可行性分析报告(重整预案)》,对重整可行性的分析内容比较符合目前实际;第四,本案双方当事人已针对重整问题进行了充分沟通,在中投公司申请破产重整后,高XX于2017年7月27日以中投公司符合破产重整条件为由,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请求对中投公司进行破产重整。综上,本院认为,中投公司具备重整可能。从中投公司是否具有重整价值上看。首先,中投公司现有资产XX物流园地处XX区XX镇,属惠州经济发展重点地带,且已经取得相关资质(预售许可证等),手续齐全,后续发展的空间较大,且根据高XX提交的《房地产初评报告书》显示,中投公司位于中投物流园一期3、5号楼的在建工程房地产及69858.2㎡商服、工业用地初评价格显示为582567210元,若能通过重整盘活该物流园,可带来更高的经济价值,从而保障众多债权人的利益;其次,对于中投公司申请破产重整事宜已获得当地政府的支持。本院向仲恺高新区潼侨镇人民政府发出了《关于广东中投实业开发有限公司破产重整的征求意见函》后,潼侨镇人民政府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回函,明确表示该项目具备一定的商业价值和社会价值,该公司进行破产重整具有一定的意义和必要性,尤其有利于解决中投保税物流园部分业主集体上访事项,从而化解社会矛盾。综上,本院认为,中投公司具备破产重整的价值。综上所述,中投公司的现有资产具有重整可能及重整价值,高XX申请中投公司破产重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破产重整条件,本院依法予以立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受理高XX对广东中投实业开发有限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审 判 长 陈向科审 判 员 黄仲民审 判 员 赖锦荣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法官助理 林晓玲书 记 员 邹 琦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第三条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七条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第七十条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第七十一条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重整申请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裁定债务人重整,并予以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二条下列情形同时存在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债务履行期限已经届满;债务人未完全清偿债务。第四条债务人账面资产虽大于负债,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一)因资金严重不足或者财产不能变现等原因,无法清偿债务;(二)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员负责管理财产,无法清偿债务;(三)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四)长期亏损且经营扭亏困难,无法清偿债务;(五)导致债务丧失清偿能力的其他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动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3、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由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在级别管辖上,为适应破产审判专业化建设的要求,合理分配审判任务,实行以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为原则、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为例外的管辖制度。中级人民法院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也可以将案件交由具备审理条件的基层人民法院审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