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82刑初3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饶豪杰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饶豪杰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1182刑初317号公诉机关武穴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饶豪杰,男,1994年11月26日出生于湖北省武穴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武穴市。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0月27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因本案于2017年3月23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4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穴市看守所。武穴市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公诉刑诉[2017]2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饶豪杰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利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饶豪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6年4、5月份的一天下午,被告人饶豪杰来到四望镇饶文科村饶文科垸被害人唐某家,从厨房后门溜入室内,在一楼卧室床头柜中窃取两百多元现金后,从后门逃离现场。2、2017年2月份前后的一天早上,被告人饶豪杰来到四望镇饶文科村饶文科垸被害人张某1家,准备实施盗窃时,被张某1发现,未窃得任何财物。3、2017年2月份的一天下午,被告人饶豪杰来到四望镇饶文科村饶文科垸被害人张某1家,用力将张某1家大门顶出缝隙钻入室内,窃取二楼纸箱中黑色皮包内100元现金,后从大门缝隙钻出逃离现场。4、2017年2月7日左右的一天下午,被告人饶豪杰来到四望镇饶文科村饶文科垸被害人饶某家,从门外的墙缝钻入饶某家,窃取50元现金和两盒大礼包,后从墙缝中钻出逃离现场。5、2017年3月1日左右的一天下午,被告人饶豪杰来到四望镇饶文科村饶文科垸,采用搭梯入室的方法,进入被害人张某1家,盗窃一盒大礼包、几袋零食后,到张某1家阳台,顺着阳台来到隔壁唐某家的阳台,从阳台上的小门进入唐某家,在一楼卧室棉被下窃取现金78元,从厨房后门逃离现场。6、2017年3月9日中午,被告人饶豪杰来到四望镇向边村,发现被害人周某家后门敞开,且屋内无人,便进入一楼,盗窃一盒酥糖,被周某现场抓获,因损失不大,将其放走。7、2017年3月10日下午,被告人饶豪杰来到四望镇饶文科村法庭对面的居民房屋边,从还没有售出的毛坯房登上四楼阳台,揭开被害人蒋某家四楼楼顶的瓦片,从瓦缝中钻入室内,在一楼卧室抽屉中盗窃现金300元,后沿原路上四楼楼顶,从瓦缝中逃离现场。8、2017年3月11日下午,被告人饶豪杰来到四望镇中心小学教师宿舍四楼,从被害人张某2的宿舍窗户翻入室内,盗窃3盒白色红金龙香烟(6元/盒)、1盒红色红金龙香烟(10元/盒)、2盒红色硬盒黄鹤楼香烟(20元/盒)。2017年3月23日,被告人饶豪杰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饶豪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陈述;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勘验情况分析报告、现场照片;违法犯罪前科证明;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村委会证明;抓获经过证明;被告人饶豪杰的户籍证明及供述和辩解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饶豪杰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饶豪杰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饶豪杰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饶豪杰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且当庭自愿认罪,属坦白,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饶豪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日起至2018年5月2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宋刚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陈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