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22民初31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沧州云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青县人民政府、河北青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沧州云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青县人民政府,河北青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2民初3153号原告沧州云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荆茂升,经理。被告青县人民政府。被告河北青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本院在审理原告沧州云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县人民政府、河北青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沧州云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沧州云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62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胡万明审 判 员 王 颜人民陪审员 高增秋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赵世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