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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81执异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8-07-23

案件名称

颜铭、孙玉梅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颜铭,孙玉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81执异14号案外人赵瑞,男,1964年2月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8191964********,汉族,住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社区A区二委****号。委托代理人刘刚,黑龙江勤勉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2308200910107376。申请执行人颜铭,男,1988年4月1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8821988********,汉族,住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社区A区二委****号。被执行人孙玉梅,女,1965年11月2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8811965********,汉族,住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社区A区二委****号。申请执行人颜铭,向本院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孙玉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赵瑞向本院提出异议,请求撤销(2015)垦民初字第17-3号民事裁定。终止对该房产的拍卖程序,解除查封。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赵瑞称:1、案外人于2012年3月6日,与孙玉梅离婚,该债务形成于2014年1月,属于孙玉梅个人债务;2、法院查封的房产是案外人赵瑞与孙玉梅共有;3、法院委托评估程序违法,评估机构不具备房地产评估资质。现案外人赵瑞,对(2015)垦商初字第17-3号民事裁定不服,向本院提出异议,请求终止强制执行拍卖程序,解除对该房产的强制执行查封措施。经审查查明,被执行人孙玉梅于2013年9月16日与博然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预售许可证号为第2011046号,建筑面积为2160.69平方米;同年9月27日,孙玉梅与赵瑞在前进农场房产科办理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权利人为孙玉梅、赵瑞;同年11月18日,博然公司取得购物广场商品房销售许可。孙玉梅、赵瑞至今未办理产权登记。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条规定,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孙玉梅、赵瑞至今未向相关部门申请办理产权登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一)项规定,已登记的不动产,按照不动产登记簿判断;未登记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按照土地使用权登记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相关证据判断。故赵瑞的异议理由不能成立,应驳回其异议申请,维持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作出的(2015)垦执字第35号执行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赵瑞的异议请求。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判长  谢恩良审判员  孙丽娟审判员  李贺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林竹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