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26民初20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陈青贵与朱守善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青贵,朱守善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26民初2010号原告:陈青贵,男,汉族,1969年12月26日出生,住延津县。被告:朱守善,男,汉族,1957年4月26日出生,住延津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永方,男,汉族,1984年10月3日出生,住延津县,与被告系父子关系。原告陈青贵诉被告朱守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青贵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青贵负担。审判员 李东民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亚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