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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民特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8-01-10

案件名称

大连凯杰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与管玉强劳动争议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大连凯杰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管玉强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辽02民特83号申请人:大连凯杰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生命3路27-10栋3-4-1号。法定代表人:王凯,系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管玉强,男,1987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西岗区。申请人大连凯杰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管玉强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大连凯杰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称,仲裁裁决书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加班费认定错误,被申请人要求加班费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加班费需要申请后单位负责人签字同意才成立;2015年8月工资是作为被申请人造成损失的赔偿。故请求撤销该仲裁裁决。管玉强称,已经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审查查明:2017年6月5日,大连金普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大金劳人仲裁终字〔2017〕第800号裁决: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由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3月1日的加班费计9,608.05元,2015年8月的工资3,739.59元,合计13,347.64元。被申请人管玉强自收到该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已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被申请人管玉强已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应当裁定驳回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大连凯杰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的申请。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大连凯杰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李守众审判员王迎春审判员曾国救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王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