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津0116执恢201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赵海鹏、韩礼党侵权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海鹏,韩礼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6执恢20181号申请执行人赵海鹏,男,1975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委托代理人刘万海,天津中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韩礼党,男,1964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天津市滨海新区,现羁押于天津市河西监狱。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海鹏与被执行人韩礼党赔偿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韩礼党名下没有可供执行财产,没有执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5)滨塘民初字第7574号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肖 强审判员 张德龙审判员 张玉海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 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