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执字第26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李超、魏新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超,魏新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2650号申请执行人李超,居民。被执行人魏新华,居民。本院在执行李超与魏新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2012)平民初字第37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魏新华在平邑农商银行温水支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魏新华在平邑农商银行温水支行账户上的16000元至平邑县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陈贵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