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982执157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福建福鼎恒兴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用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福鼎恒兴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用寿,周真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982执157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福建福鼎恒兴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鼎市海口路122-142号一层店面及二、三层前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0055505415X5。法定代表人:余孝岛,该行董事长。被执行人:陈用寿,男,1957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被执行人:周真妹,女,1959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本院在执行福建福鼎恒兴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陈用寿、周真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私下达成和解协议,福建福鼎恒兴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闽0982执157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冬冬审判员 张利群审判员 陈 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朱惠芳附注: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官方微信官方微博PAGE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