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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4民初12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赵某与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4民初1276号原告赵某,女,汉族,1972年7月15日出生,住正阳县。委托代理人饶瑞民,河南明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某,男,汉族,1972年4月29日出生,户籍地四川省金堂县。原告赵某诉被告沈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31日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赵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对被告沈某的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保全费102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车卫东代理审判员  尚世迪人民陪审员  代俊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杨秋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