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81民初20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孔凡学与彭井彦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凡学,彭井彦,刘海云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81民初2005号原告孔凡学,男,1973年9月10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扶余市。被告彭井彦,男,1978年6月21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扶余市。被告刘海云,(曾用名)刘海霞,女,1979年11月20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扶余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孔凡学与被告彭井彦、刘海云(曾用名刘海霞)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提供的被告彭井彦、刘海云(曾用名刘海霞)的身份信息及送达地址不明确,无法通知被告彭井彦、刘海云(曾用名刘海霞)应诉,法律程序无法继续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孔凡学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本院退回给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安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宋庆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