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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6民初88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熊于安与深圳市丰泰城市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丰泰城市酒店有限公司文泰森黄佩珍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于安,深圳市丰泰城市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丰泰城市酒店有限公司,文泰森,黄佩珍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6民初8883号原告熊于安,男,汉族,1979年9月23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委托代理人罗显华,系广东元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丰泰城市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灿辉。被告深圳市丰泰城市酒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灿辉。被告文泰森,男,汉族,1965年10月20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被告黄佩珍,女,汉族,1965年9月14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原告熊于安与被告深圳市丰泰城市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丰泰城市酒店有限公司、文泰森、黄佩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深圳市丰泰城市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丰泰城市酒店有限公司、文泰森、黄佩珍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于安撤回对被告深圳市丰泰城市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丰泰城市酒店有限公司、文泰森、黄佩珍的起诉。审判员 李  品  澈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洪浩江(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