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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322财保7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陈昌军、谢利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昌军,谢利生,谢杰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322财保76-1号申请人陈昌军,男,汉族,1960年7月25日生,住址:广西省陆川县,被申请人谢利生,男,1964年10月2日生,住址:湖南省新田县,被申请人谢杰,男,1988年2月23日生,住址:湖南省新田县,申请人陈昌军因与被申请人谢利生、谢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谢利生所有的赣C×××××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福田牌BJ42635NFKB-1,发动机号1609J121474)价值约150000元,查封被申请人谢杰所有的粤L×××××号重型集装箱半挂车(车辆识别号:LJRC12380A1009793)价值约50000元,并由惠州市元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出具(2017)惠元保字第367号不可撤销保函作为担保。本院作出(2017)粤1322财保7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被申请人谢利生所有的赣C×××××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福田牌BJ42635NFKB-1,发动机号1609J121474FF09价值约150000元,查封被申请人谢杰所有的粤L×××××号重型集装箱半挂车(车辆识别号:LJRC12380A1009793)价值约50000元。申请人陈昌军于2017年8月24日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请求解除对被申请人谢利生所有的赣C×××××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及被申请人谢杰所有的粤L×××××号重型集装箱半挂车的查封。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申请人谢利生所有的赣C×××××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福田牌BJ42635NFKB-1,发动机号1609J121474)的查封。二、解除对被申请人谢杰所有的粤L×××××号重型集装箱半挂车(车辆识别号:LJRC12380A1009793)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 判 员 付晓畅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法官助理 周 欣书 记 员 黄金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