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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刑终8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曾建、蔡航聚众斗殴、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故意伤害、容留他人吸毒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曾建,蔡航,XX洪,甯蒙,郭从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刑终822号原公诉机关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曾建,男,1982年2月4日出生于四川省彭州市,汉族,初中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彭州市。2015年9月7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6年2月26日刑满释放。2016年9月30日因涉嫌聚众斗殴被四川省彭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2月9日经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指定辩护人蒲毅,四川韬世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人蔡航,男,1992年9月22日出生于四川省彭州市,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彭州市。2016年9月15日因涉嫌聚众斗殴被四川省彭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经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四川省彭州市公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四川省彭州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XX洪,男,1991年11月18日出生于四川省射洪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射洪县。2014年12月5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5年4月10日刑满释放。2016年9月17日因涉嫌聚众斗殴被四川省彭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经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四川省彭州市公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四川省彭州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甯蒙,男,1994年7月14日出生于四川省彭州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彭州市。2016年9月23日因涉嫌聚众斗殴被四川省彭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经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四川省彭州市公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四川省彭州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郭从强,男,1993年6月8日出生于四川省彭州市,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彭州市。2016年9月15日因涉嫌聚众斗殴被四川省彭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经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四川省彭州市公局执行逮捕,2017年5月14日经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审理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曾建犯聚众斗殴罪、甯蒙犯聚众斗殴罪及非法持有枪支罪、蔡航及XX洪犯故意伤害罪、郭从强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于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作出(2017)川0182刑初73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曾建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违反法定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2017)川0182刑初73号刑事判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秦 波审判员 伍晓峰审判员 庄意义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陈 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