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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81执80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项焕炳、任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项焕炳,任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81执80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项焕炳,男,1964年12月6日出生,住浙江省上虞市。被执行人:任东,男,1984年9月11日出生,住四川省平昌县。申请执行人项焕炳与被执行人任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281民初15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标的2408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仅有少量银行存款,远不足清偿。被执行人名下车牌为浙F×××××的车辆已被本院书面查封,未实际控制。现被执行人无房产、股权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溶溶审 判 员 汪惠萍审 判 员 卢 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代书记员 申训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