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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刑更20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王从飞聚众斗殴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从飞

案由

聚众斗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刑更2063号罪犯王从飞,男,1993年6月3日生,原住赣榆县。现在江苏省宜兴监狱服刑。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17日作出(2015)通刑初字第025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从飞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8日作出(2015)通中刑终字第0009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5年7月6日起至2018年9月4日止。判决发生法律后,于2015年10月10日交付宜兴监狱执行。执行机关江苏省宜兴监狱2017年8月4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同月7日至11日进行了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宜兴监狱根据年度考核、日常计分考核标准对罪犯王从飞的改造表现予以全面考核后认为,罪犯王从飞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参加学习,劳动态度端正,确有悔改表现,依法提请建议对罪犯王从飞予以假释。检察机关认为本次庭审程序合法,江苏省宜兴监狱提请假释的程序合法有效,对提请罪犯王从飞假释建议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王从飞,在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罪犯王从飞,在考核区间内计分考核分累计达1465分。为此,2016年9月、2017年3月获监狱表扬二次,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社区矫正机构意见:基本具备适用社区矫正的条件。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计分考核统计资料、罪犯等级呈批表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王从飞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符合法定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从飞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至2018年9月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 健审判员 许 敏审判员 过坚列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金馨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