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8民终5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岩捞、玉苏物权保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岩捞,玉苏,周开明,周开福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8民终59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岩捞,男,1967年4月5日出生,傣族,住勐海县。上诉人(原审原告):玉苏,女,1970年4月17日出生,傣族,住勐海县。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涛,云南律政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开明,男,1978年2月10日出生,傣族,身份证住址勐海县,现住勐海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开福,男,1971年8月16日出生,傣族,住勐海县。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波、张骞,云南博仲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上诉人岩捞、玉苏因与被上诉人周开明、周开福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勐海县人民法院(2017)云2822民初3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岩捞、玉苏以自愿另寻合法途径解决纠纷为由,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岩捞、玉苏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岩捞、玉苏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327元,减半收取1163.5元,由上诉人岩捞、玉苏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臧翠玲审判员 蒋荣春审判员 李鸿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欧建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