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81民初44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4466杨正军与江苏博一食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正军,江苏博一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81民初4466号原告:杨正军,男,1981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兴化市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月高,兴化市经济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江苏博一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兴化市经济开发区经二路西侧。法定代表人不详。原告杨正军诉被告江苏博一食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杨正军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正军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正军撤诉。案件受理费1814元,减半收取计907元,由原告杨正军承担。审判员 王艳仁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吕海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