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22行审1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通许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赵恒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通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许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通许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赵恒,张春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0222行审166号申请执行人通许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赵月东,主任。被执行人赵恒,男,汉族,1984年12月15日生。被执行人张春娟,女,汉族,1985年2月2日生。本院受理了通许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强制执行赵恒、张春娟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在审查期间,申请执行人通许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通许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撤回执行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通许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撤回强制执行申请。审判长 胡永生审判员 袁 媛审判员 张锦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崔荣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