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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1025执7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王道君与曹胜榕健康权纠纷结案通知书

法院

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镇安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陕1025执70-3号申请执行人王道君,男,1978年6月4日生,汉族,住陕西省镇安县,农民。被执行人曹胜榕,男,1989年10月3日生,汉族,住陕西省镇安县,居民。申请执行人王道君与被执行人曹胜榕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15)镇安民初字第00621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判令曹胜榕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王道君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鉴定费等共计7468.35元,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曹胜榕负担。因被执行人曹胜榕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道君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一、由被执行人曹胜榕赔偿申请执行人王道君医疗费等各项损失7468.35(申请人执行人王道君已领取)。二、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人王道君自愿放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4)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一款、二款之规定,通知如下:陕西省镇安县(2015)镇安民初字第0062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