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2民初6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2-30
案件名称
中山远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梁爱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山远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梁爱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2072民初695号原告:中山远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法定代表人:武文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桂香,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文英,该公司员工。被告:梁爱平,女,1986年6月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原告中山远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洋物业公司)与被告梁爱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远洋物业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桂香、梁文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梁爱平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远洋物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向原告支付物业服务费4158.54元及违约金2994.15元(物业服务费自2015年6月起按每月244.62元暂计至2016年10月,违约金按实际欠款总额自2015年6月起按每日千分之三暂计至2016年10月;以实际执行时所欠物业服务费及违约金为准)。诉讼过程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被告向原告支付2015年6月至2017年7月的物业服务费6360.12元及违约金7155.14元(从各期应收物业服务费当月的6日起按每日万分之八暂计至2017年7月5日止)。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11年11月1日受远洋地产(中山)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并签订了《中山远洋启宸花园(一期)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对中山远洋启宸花园(一期)物业进行物业管理,合同均约定了由原告向住宅业主提供物业服务,住宅物业管理服务费由原告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2元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另根据合同的约定,业主或物业使用人逾期未缴纳物业管理费的,原告可收取所欠管理费用每日3‰的违约金。被告为中山市横栏镇长安北路288号启宸花园D1-29幢1303房的业主,其物业面积为122.31平方米,每月应向原告交纳物业管理费244.62元,但被告自2015年6月至今一直未交纳。经原告多次催收均拒不交纳,共计欠费4158.54元,逾期违约金按所欠金额每日千分之三计算至2016年10月为2994.15元。该物业已于2014年7月1日交付给被告使用。原告就其诉请提供如下证据:1.中山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山市商品房销售备案登记;2.律师事务所律师函及邮件回单;3.收楼资料、物品签收单;4.《中山市横栏镇启宸花园前期物业服务协议书》;5.《中山市横栏镇启宸花园业主临时公约》;6.备案回执,物业服务收费备案表;7.收据。被告梁爱平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28日,梁爱平与中山市远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见公司)签订《中山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远见公司将中山市横栏镇长安北路288号启宸花园29幢1303房销售给梁爱平。该房屋建筑面积122.61平方米。同日,梁爱平与远洋物业公司签订《中山市横栏镇启宸花园前期物业服务协议书》,约定选聘远洋物业公司对上述物业实施前期物业服务,住宅物业服务费按实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2元收取。业主办理收楼手续后每次收缴物业服务费的时间为每月5号。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逾期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从逾期之日起每天按应交物业服务费的3‰交滞纳金。2013年6月5日,上述房屋进行了销售登记备案。2014年12月20日,远见公司将上述房屋交付给梁爱平使用。梁爱平按244.62元/月支付了截至2015年5月的物业服务费,自2015年6月以后的物业服务费一直未付。本院认为:原告远洋物业公司与被告梁爱平的物业服务合同关系合法有效。梁爱平应当向远洋物业公司支付自2015年6月起至2017年7月的物业服务费6360.12元。梁爱平未按时支付物业服务费,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远洋物业公司主动将物业服务费逾期违约金调整为按每日万分之八计算,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故,梁爱平还应向远洋物业公司支付逾期违约金1908元。被告梁爱平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院依法对本案进行审判。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梁爱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山远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2015年6月至2017年7月的物业服务费6360.12元及违约金1908元;二、驳回原告中山远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8元,由原告负担88元,被告负担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刘旭桂审判员 何文璋审判员 姚红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黄锦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