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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6民初9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大连驰远贸易有限公司与天津奔宝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李风勤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连驰远贸易有限公司,天津奔宝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李风勤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966号原告:大连驰远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海益小区50栋-2-3-2号。法定代表人:李艳娜,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邢玮,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大连分所律师。被告:天津奔宝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天津港保税区)天保大道86号国际汽车城第二层K22室。法定代表人:李风勤,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文利,陕西德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小春,陕西德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风勤。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文利,陕西德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大连驰远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奔宝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李风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因其与被告之间的纠纷已协商解决完毕,故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大连驰远贸易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连驰远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大连驰远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孙长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赵占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