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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22执4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温秋丽与被执行人吴文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查封裁定书

法院

万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秋丽,吴文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万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2执495号申请执行人温秋丽,女,31岁,汉族,河津市农民。被执行人吴文宁,男,30岁,汉族,万荣县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温秋丽与被执行人吴文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吴文宁有晋Mxxxxx**x汽车一辆,晋Mxxxxx**汽车一辆,晋Mxxxxx**xx汽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诉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吴文宁名下车牌号为晋Mxxxxx**牌汽车一辆,期限为二年。二、查封被执行人吴文宁名下车牌号为晋Mxxxxx**牌汽车一辆,期限为二年。三、查封被执行人吴文宁名下车牌号为晋Mxxxxx**xxx牌汽车一辆,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温秋丽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董殿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雨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