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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刑终8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17

案件名称

陈海华、阮素连开设赌场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海华,阮素连,田义,郑景川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刑终899号原公诉机关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海华,男,1982年9月24日出生于浙江省温岭市,汉族,初中文化,住温岭市。2017年4月29日因本案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温岭市看守所。辩护人陈新利,浙江中英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人阮素连,女,1959年6月1日出生于浙江省温岭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温岭市。2004年3月15日因赌博被温岭市公安局罚款人民币七百元。2017年2月23日因本案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30日转为取保候审,同年7月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温岭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田义,男,1993年8月5日出生于湖北省宣恩县,土家族,高中文化,住宣恩县。2017年2月23日因本案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3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温岭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郑景川,男,1962年5月15日出生于浙江省温岭市,汉族,小学文化,住温岭市。2017年2月23日因本案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30日转为取保候审。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审理温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阮素连、田义、郑景川犯开设赌场罪,被告人陈海华犯开设赌场罪、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7年7月10日作出(2017)浙1081刑初1090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陈海华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讯问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海华,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一、开设赌场罪1.2016年12月中旬至2017年1月27日期间,被告人郑景川明知被告人阮素连、田义、陈海华租用其位于温岭市大溪镇陶家埠村菜场棋牌室用于开设以三明为赌博方式的赌场的情况下,仍以人民币2500元租给对方。其中,2016年12月中旬至2017年1月初,被告人阮素连、田义、陈海华结伙在此开设赌场,各占三分之一股份,赌场抽头获利达人民币9000元;2017月1月初至1月27日,被告人阮素连、田义结伙在此开设赌场,各占50%股份,赌场抽头获利达人民币14000元。2.2017年1月28日至2月4日期间,被告人郑景川、阮素连、田义结伙在温岭市大溪镇陶家埠村菜场棋牌室开设以三明为赌博方式的赌场,被告人郑景川占60%股份,被告人阮素连、田义各占20%的股份,赌场抽头获利达人民币10000元。3.2017年2月15日至2月22日期间,被告人阮素连、田义结伙在温岭市大溪镇陶家埠村老年活动中心一楼开设以三明为赌博方式的赌场,各占50%股份,赌场抽头获利达人民币8000元。二、故意伤害罪2017年2月5日晚上,被告人陈海华与被害人陈某2在温岭市大溪镇陶家埠菜场旁棋牌室因琐事发生纠纷,继而用手殴打被害人陈某2,致陈某2左环指中节指骨粉碎性骨折。经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被害人陈某2的损伤程度已达到轻伤二级。2017年2月22日下午,温岭市公安局大溪镇派出所民警在温岭市大溪镇陶家埠老年协会抓获被告人阮素连、田义。同日晚上在温岭市大溪镇陶家埠村菜场棋牌室抓获被告人郑景川。2017年4月29日晚上,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路北派出所民警在台州市路桥区路北街道三友国际饭店8419房间抓获被告人陈海华。大溪镇派出所民警还分别扣押了被告人阮素连犯罪所得人民币1300元、被告人田义犯罪所得人民币2720元。被告人阮素连、田义、郑景川、陈海华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其涉案事实。后被告人陈海华赔偿给被害人陈某2经济损失人民币30000元,并取得了陈某2的谅解。原判根据上述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人阮素连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五千元;二、被告人田义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五千元;三、被告人郑景川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四、被告人陈海华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五、被告人阮素连的犯罪所得人民币16000元、被告人田义的犯罪所得人民币16000元、被告人郑景川的犯罪所得人民币8500元、被告人陈海华的犯罪所得人民币3000元,均予以追缴没收,上交国库。被告人陈海华上诉请求改判缓刑。其辩护人提出原判量刑过重,请求从轻改判并适用缓刑,并提供署名陈某2的领取3万元赔偿款的领条一张、谅解书一份,以支持其观点。经二审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海华犯开设赌场罪、故意伤害罪,原审被告人阮素连、田义、郑景川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有被告人阮素连、田义、郑景川、陈海华的供述,被害人陈某2的陈述,证人卢某、滕某、田某、张某、陈某1、郑某,4等的证言,辨认笔录,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及证据保全清单,赌博人员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体表原始伤情记录表,医院检查通知单,被害人病历复印件,证明,谅解书,户籍证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抓获经过证明,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在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陈海华对原判认定的犯罪事实与相关证据亦无异议。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海华与原审被告人阮素连、田义、郑景川结伙,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上诉人陈海华又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又构成故意伤害罪。上诉人陈海华一人犯二罪,依法应予并罚。上诉人陈海华、原审被告人阮素连、田义、郑景川归案后均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上诉人陈海华在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对其故意伤害犯罪部分可酌情从轻处罚。关于上诉理由,经查,原判根据上诉人陈海华的犯罪事实、性质、社会危害性、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并考虑其能坦白、当庭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等相关情节,已予从轻处罚,所判处的刑罚得当,现要求从轻改判并适用缓刑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故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原判定罪和适用法律正确,对各被告人所处刑罚得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程小国审 判 员 朱仁跃审 判 员 张媛娇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代书记员 梁荩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