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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03执恢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朱红美与被执行人江士影民间借贷一案解除冻结、终结执行程序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红美,江士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203执恢92号申请执行人:朱红美,女,1970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被执行人:江士影,女,1968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申请执行人朱红美与被执行人江士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朱红美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23日作出的(2012)东民一初字第0098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江士影履行给付借款80000元的义务。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未能在限期内履行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作出(2014)东执恢字第00045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江士影的银行存款80000元或扣留、提取其相应数额的工资收入。现申请执行人朱红美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按照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本院(2014)东执恢字第00045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江士影的银行存款80000元的冻结。二、终结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2012)东民一初字第0098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玉彪审判员  周海滨审判员  王 琪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周 红 来源:百度搜索“”